企业在日常的销售活动中,有时会出现对外销售已发出商品、但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确认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因此,企业应设置“发出商品”科目,核算这部分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其对应的成本差异(或进销差价)仍在“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别和品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其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人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对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企业也可以另设“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照受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对于不满足收人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2.发出商品满足收人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利月,贷记“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或进价小于售价的差异,借记“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或进价大于售价的差异,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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