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应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总账科目。该科目应当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该利月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和应计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主要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调整和利息收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等内容。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取得
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调整和利息收入
持有至到期投资取得时发生的利息调整额实际上是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等持有至到期投资取得时发生的溢折价。如果是溢折价购入的,则该债券当期的票面应计利息不等于当期的利息收益。购入债券时放生的溢价额,实际是企业预先垫付将来各期以较高利率多取得利息的代价;而购入债券时放生的折价额,实际是企业预先取得的以后各期少取得利息的补偿。因此,债券的溢折价应在持有期内分期摊销,调整各期的实际利息收入,即以当期的票面应计利息减去当期应分摊的溢折价额或加上当期应分摊的折价额作为当期利息收入。
采用实际利率法在计算实际利率时,如为分期付息债券,到期一次收回本金和最后一期利息的,应根据“债券面值+债券溢价(或减去债券折价)=债券到期应收本金的贴现值+各期收取的债券利息的贴现值”公式,并采用“插入法”计算得出。
溢折价的摊销额=每期按票面利率计算应计利息-债券的每期期初账面价值(摊余成本)x实际利率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未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如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应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未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如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收到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收到分期付息、一次还本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支付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处置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损失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损失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重分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已计提损失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损失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己计提损失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损失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
为了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损失时计提的损失准备,应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损失准备”总账科目,该科目贷方登记计提的损失准备,借方登记已计提损失准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的金额和转销的金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己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损失准备。该利泪应当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损失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泪,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损失准备”科目。已计提损失准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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