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并应根据各自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作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方所发行权益性证券(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准则确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人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此时以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接受投资的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投资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作为取得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有明确证据表明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确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时,有关权益性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市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按照市场信息确定其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一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投资方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持有的对第三方投资的公允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被投资单位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偌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投资方出资构成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部分,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或“股本”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科目。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规定加以确定。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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