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子公司,导致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从划出企业转移到划入企业的,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1.划入企业的会计处理。
被划拨企业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的有关规定开展审计等,上报国资监管部门作为无偿划拨依据的,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应当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有关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作为资本金投入的,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同)。在划入当期期末,划入企业应当以被划拨企业经审计等确定并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镇及其在被划拨企业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变动为基础,对被划拨企亚的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调整后应享有的被划拨企业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划出企业的会计处理。
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应当按照对被划拨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冲减资本金的,应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被划拨企业”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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