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民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理解及具体判断。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具体情形包括以下两种:
1.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能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也视为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成本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
(二)成本法下的账务处理
1.初始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除追加投资和收回投资外不得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追加投资时,按照确认初始投资成本的方法确定追加投资的成本,并相应地凋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方应将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管是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实现的),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投资方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权力,该项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投资方不应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2019年税务师考试备考已开启,如果独自学习有困难的话,可以选择中公的面授或者网校,我们有优质的教学资源,可以为大家的税务师学习提供很大的帮助,可以让考生在短期内更加理解教材内容,从而提高备考的效率。2019年税务师全新课程全新上线,考点考情全掌握,助你加速成为税务师!更多资料,可进QQ交流群或关注税务师微信公众号。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