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方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适用于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对其余直接持有的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当然,投资方也可以不作这种选择,而对持有的全部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方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方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方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目的。
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在这种情况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有权力负责或主导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投资方一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来做出恰当的判断。比如,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除考虑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外,还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潜在表决权因素。需要注意的是,考虑潜在表决权时,只能考虑“当期”可转换或可执行的潜在表决权,对于以后期间才可转换或可执行的潜在表决权不应当考虑;虽然在判断重大影响时,需要考虑当期可转换或可执行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但是,在采用权益法对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进行计算确认时,则不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或包含潜在表决权的其他衍生工具的影响,除非此类潜在表决权在当前即可获得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相关的回报。
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及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低于20%的,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
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应当首先判断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是否集体控制该安排,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关于对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理解及具体判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
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在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后,如果认定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并按权益法核算;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同时考虑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份额。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包括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以及其他权益项目的变动。追加投资时,若不涉及核算方法转换的,应当相应地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并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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