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时,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上述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指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的余额,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2.投资损益的确认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中企业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被投资单位的损益。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有关资产以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个别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和有关资产减值准备为基础持续计算的,而投资方在取得投资时,是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成本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所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在未来期间通过经营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于投资方应享有的净损益时,应以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从而产生了需要对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进行调整的情况。
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考虑重要性原则,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不予调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方可以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同时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不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核算的原因:
①投资方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
②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重要性的;
③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资料,不能按照《企业会汁准则》中规定的原则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的。
(3)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但在确定应享有的被狡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潜在表决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不应予以考虑。
(4)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亏损)额时,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应当予以剔除后计算。如果被投资单位发行了分类为权益的可累积优先股等类似的权益工具,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宣告分配优先股股利,投资方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时,均应将归属于其他投资方的累积优先股股利予以扣除。
(5)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对于投资方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其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方对于纳人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这一原则进行抵销,然后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与投资方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有所不同,母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是全额抵销的(无论是全资子公司还是非全资子公司),而投资方(或是纳入投资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仅仅是投资方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份额。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以后期间实现的,应在实现当期确认投资收益时予以追加确认。
上述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其中,顺流交易是指投资方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资产。当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方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相关的损益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
①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当投资方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的第三方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
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之前,体现在投资方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中。
②对于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同时有关资产由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持有时,投资方因出售资产应确认的损益仅限于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其他投资者交易的部分。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
注意:投资方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问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构成业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利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和其他综合收益减少时的处理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和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这里,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但不包括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长期债权。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和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第一,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二,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而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
第三,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顶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除上述情况外仍未确认的应分担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簿登记。
投资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根据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确认投资损失时,应借记“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考虑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继续确认的投资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因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导致投资方需要承担额外义务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义务,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将其收益分享额弥补账外备查簿登记的未确认的损失分担额后,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即依次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已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应当按顺序分别借记“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5.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的处理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主要情形有: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②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差额;③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④金融资产重分类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的,投资方应当按照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
6.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主要情形有:①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等原因而增加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②被投资单位资产评估等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③被投资单位收到专项拨款形成资本公积;④被投资单位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资本公积;⑤被投资单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包含的权益成分形成资本公积;⑥被投资单位与上述类型事项相关的计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所得税影响形成资本公积。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即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一一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投资方在后续处置股权投资,但对剩
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资本公积全部转人当期投资收益。
7.股票股利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为了反映收到股票股利的情况,投资企业应于除权日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以表明每股投资成本的减少,部分处置该项收到股票股利的投资时,应按投资成本与全部股份计算的平均每股成本,结转处置部分的成本。
8.被投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情况下的处理
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中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归属于被投资单位的金额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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