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及解析】
1.(1)销售货物的同时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该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时候只计算了产品销售收入的销项税,没有计算延期付款利息的销项税。所以应补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该技术转让应纳税调减=500+(700-100-500)×50%=550(万元)。
(3)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是免税的,所以应纳税调减20万元。从境外分回的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30/(1-10%)×15%=5(万元),已在A公司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30/(1-10%)×10%=3.33(万元),应在我国补税=5-3.33=1.67(万元)。
(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的5‰=1700×5‰=8.5(万元)>8×60%=4.8(万元),业务招待费只能税前扣除4.8万元,所以需要纳税调增=8-4.8=3.2(万元),发生的诉讼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税前扣除限额=1700×15%=255(万元),实际发生300万元,需要纳税调增=300-255=45(万元)。
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一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二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向职工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限额=300×5%×6/12=7.5(万元),需要纳税调增=24-7.5=16.5(万元)。
(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该公司当年可以抵免的应纳税额=116×10%=11.6(万元)。
(6)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本题是直接捐赠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所以需要纳税调增30万元;
被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所以需要纳税调增12万元;
支付给供货方的违约金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营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15万元。
2.业务(1)应补缴增值税=232/1.16×16%=32(万元),应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32×(7%+3%+2%)=3.84(万元)。该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32+3.84=35.84(万元)。
3.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2016年实际资产损失200万元未在税前扣除”相当于2016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5%=30(万元),则这30万元可以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4.该公司2018年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828-3.84-550-20-30+3.2+45+16.5+30+12+15=1345.86(万元)
201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45.86×15%+1.67-11.6-30=16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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