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该企业除企业所得税外应补缴的相关税费的金额:
将自产产品用于抵偿货款,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5600×16%=896(万元)
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所得,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320÷(1+16%)×16%=44.14(万元)
应补缴增值税=896+44.14=940.14(万元)
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40.14×5%=47(万元)
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40.14×3%=28.20(万元)
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940.14×2%=18.80(万元)。
2.该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1)将自产产品用于抵偿货款,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调增营业收入5600万元,调增营业成本4000万元。
(2)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而不是“营业外收入”。调增营业收入=320÷(1+16%)=275.86(万元),调减营业外收入320万元。
(3)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际发生额的60%=500×60%=30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65000+5600+275.86=70875.86(万元),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70875.86×5‰=354.38(万元),因此按照300万元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500-300=200(万元)。
(4)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70875.86×15%=10631.38(万元),实际发生额90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允许据实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2018年度企业会计利润=4450+5600-4000+275.86-320-47-28.2-18.8=5911.86(万元),捐赠扣除限额=5911.86×12%=709.42(万元),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709.42=190.58(万元)。
(6)被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120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20万元;支付给供货方的违约金30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7)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允许扣除限额=7000×14%=980(万元),实际发生额1000万元,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980=20(万元)。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当年允许扣除限额=7000×8%=560(万元),实际发生额180万元,无须纳税调整。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允许扣除限额=7000×2%=140(万元),实际拨缴1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140=10(万元)。
综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911.86+200+190.58+120+20+10=6452.44(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452.44×25%=1613.11(万元)。
3.该企业2018年度相关调账处理(单位:万元)
(1)借:应付账款 2496
主营业务成本 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96
(2)借:营业外收入 320
贷:其他业务收入275.8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4.14
(3)借:税金及附加 9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7
——应交教育费附加28.2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