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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涉税服务的法律责任

2018-08-28 18:28:28  
欢迎同学们来到中公会计税务师小黑板栏目!距2018年税务师考试已时日无多,同学们要打起精神向“钱”看,撸起袖子加油干了,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花“福”蝶还有“福”蝶效应,每天学些考试知识点,遇到考试,就不怕不怕啦!!加油哦,未来的税务师们!献给各位一篇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希望大家喜欢!!

 

涉税服务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委托方违反涉税服务协议的规定,致使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涉税服务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纳税人除了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提示】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3.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对税务师的处罚: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情形: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对税务师事务所的处罚

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情形: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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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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