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委托方违反涉税服务协议的规定,致使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涉税服务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纳税人除了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提示】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3.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对税务师的处罚: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情形: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对税务师事务所的处罚
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情形: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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