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殊说明:
(1)国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由国税局管理;
(2)地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外的金融企业。
【提示】
(1)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2)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虽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上述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分别由主管支付该项所得的中国境内单位、个人的所得税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其中不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3)依法免缴增值税、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前缴纳)的企业,按其免缴的上述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既不纳增值税,也不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4)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2016年5月1日之前缴纳),原则上按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纳的上述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老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