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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纳税人的权利

2018-08-29 11:36:04  
欢迎同学们来到中公会计税务师小黑板栏目!距2018年税务师考试已时日无多,同学们要打起精神向“钱”看,撸起袖子加油干了,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花“福”蝶还有“福”蝶效应,每天学些考试知识点,遇到考试,就不怕不怕啦!!加油哦,未来的税务师们!献给各位一篇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希望大家喜欢!!

 

纳税人的权利

(1)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

扶持性减税、免税

困难性减税、免税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

①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②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4)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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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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