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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纳税人的义务

2018-08-29 11:42:34  
欢迎同学们来到中公会计税务师小黑板栏目!距2018年税务师考试已时日无多,同学们要打起精神向“钱”看,撸起袖子加油干了,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花“福”蝶还有“福”蝶效应,每天学些考试知识点,遇到考试,就不怕不怕啦!!加油哦,未来的税务师们!献给各位一篇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希望大家喜欢!!

 

纳税人的义务

(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关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根据规定,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3)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相关报表及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4)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①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提示】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

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③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5)纳税人应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应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7)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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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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