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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 应纳税额计算的审核(二)

2018-09-03 19:57:49  
欢迎同学们来到中公会计税务师小黑板栏目!距2018年税务师考试已时日无多,同学们要打起精神向“钱”看,撸起袖子加油干了,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花“福”蝶还有“福”蝶效应,每天学些考试知识点,遇到考试,就不怕不怕啦!!加油哦,未来的税务师们!献给各位一篇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希望大家喜欢!!

 

应纳税额计算的审核(二)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以下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提示1】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由委托方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提示2】如果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委托加工业务的组价)。

委托加工消费税组价

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提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扣税范围的,才允许按照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委托加工环节已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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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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