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1)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2)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提示】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1)投资企业(居民企业):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
②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
③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2)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3)投资企业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①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②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所得税处理
(1)关于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
(2)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属于正常接受投资行为,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②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属于接受捐赠行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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