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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冲刺卷一答案及解析

2018-10-23 19:12:31  

三、简答题

1.(1)【答案】①对于甲企业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所应责令其限期申报,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处罚。

②对于甲企业在限期内未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税务所有权核定应纳税款并责令其限期缴纳;对于甲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可以按规定程序采取税务强制执行措施。

(2)【答案】可以延期纳税的情况有两种: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②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答案】税务所执法不妥之处有:

①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所扣押的商品未依法拍卖或变卖,而自行委托商店销售,应当遵循拍卖优先的原则;

③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诉、抗辩权,税务所未听其申诉,做法不妥。

2.(1)【答案】商贸公司应向机械厂取得该项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机械厂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商贸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答案】仅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商贸公司应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答案】商贸公司最迟应在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办妥上述各项手续,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才能保证此项业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答案】不需要。为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7月28日起,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3.(1)【答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税法上应确认对A公司的投资收益360万元,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45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0万元。此外,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还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60万元。

(2)【答案】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甲公司撤回其在B公司的股权投资,相当于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金额为400(1000×40%)万元,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撤资时应确认的投资资产转让所得=3000-2300-1000×40%=300(万元)。

(3)【答案】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股权转让所得=3800-3000=800(万元)。

(4)【答案】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持有期间,投资企业在税法上不确认投资损失,只有当投资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可以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权益法核算的应分担的D公司的亏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4.(1)【答案】与甲公司签订的以货换货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适用“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1020万元。

以货换货合同属于“购销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贴花。

(2)【答案】与乙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加工费部分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150万元,原材料部分适用“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300万元。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答案】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一年期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适用“借款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400万元。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4)【答案】与丙公司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缴纳印花税。适用“技术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100万元。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5)【答案】与丁公司(非金融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非金融组织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6)【答案】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应缴纳印花税,与银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印花税。抵押贷款合同适用“借款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70万元;产权转移书据合同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税金额为100万元。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7)【答案】与戊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应缴纳印花税。适用“技术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700万元,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8)【答案】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应缴纳印花税。适用“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120万元,已税合同修订后减少金额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9)【答案】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年报审计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答案】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应缴纳印花税。适用“营业账簿”税目,计税金额为2500万元,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企业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5.(1)【答案】该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融资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2)【答案】资料(1)应缴纳的销项税额=(280-80+60)÷(1+6%)×6%=14.72(万元);

资料(2)应缴纳的销项税额=(180-2.8×50-8)÷(1+6%)×6%=1.81(万元);

资料(3)应缴纳的销项税额=50÷(1+6%)×6%=2.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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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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