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师资格考试
为保证质量,税务师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共分五个科目:《税法(Ⅰ)》《税法(Ⅱ)》《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
税法(Ⅰ):主要内容包括税法基本原理及货物与劳务税(增镇税、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方面的法律、法规。
税法(Ⅱ):主要内容包括除货物与劳务税以外的其他税种的有关法律、法规。
涉税服务实务;侧重于税务代理基本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理论及若于涉税单行法律,如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
财务与会计:侧重于财会业务和实际操作。
(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
1.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其代理人税务师享有民法所规定的权利。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1)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税务师对委托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
(2)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税务师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税务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5)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税务师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税务师应按其代理职责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税务师执业,需履行下列义务:
(1)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
(2)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4)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6)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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