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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知识点: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2019-01-17 11: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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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为了适应分税制改革的要求,保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收人,国家按税种分设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从而形成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相对独立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代表国家实施税务管理的职能。

国家税务总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设国家税务局;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在下属(县)市、自治区(旗)设国家税务局(分局)。与国家税务局相对应的是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地方税务局,归属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设地方税务局;各地区、省辖市、自始州(盟)在下属县(市)、自治县(旗)设地方税务局(分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从1998年起省以下地方税务局也实行垂直管理。

(二)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

1.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国税负责征收、委托海关代征),车辆购置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除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环节的增值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2002——2008年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现暂免征收),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国产部分)。

自2009年起,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按下列规定调整:

(1)下列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应纳增值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人的企业,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应缴纳营业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2)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虽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l均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上述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分别由主管支付该项所得的中国境内单位、个人的所得税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其中不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 3 ) 2008年以前已成立的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以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应与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致。2009年以后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原则确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致。

(4)依法免缴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上述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5)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纳的上述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2.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征收范围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环节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管理的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部分地区)。

西藏自治区只设立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税务系统负责的所有项目,但暂未开征房产税、契税。

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船舶吨税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进口部分)。此外,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对新增企业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 )120号)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同时,自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①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人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②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自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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