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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划入企业的资产,根据划入方式,所得税处理有三种方式:
(1)投资方式:不确认收入
如果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作为资本金或资本公积处理,不确认收入。按照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符合条件的无偿划入:确认不征税收入
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其他情况:属于上述1.2项以外情形,确认征税收入。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部门将资产租给企业,不属于划入资产。
2.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1)投资方式:不确认收入。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如果符合两个条件,可以不确认收入。两个条件是:
①合同、协议约定作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投入;
②在会计上已作实际接受投资处理的。
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非投资方式:确认收入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提示】29号公告规定的作为收入处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协议证明股东作为投资投入,二是即使有协议证明股东作为投资投入,但是企业作为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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