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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亏损弥补

2020-07-28 17: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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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弥补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案例】下表为经税务机关审定的某国有企业7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分析该企业7年间补亏情况。(单位:万元)

年度(年)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应纳税所得额 -165 -56 30 30 40 60 60

2009年亏损额:2010-2014年为弥补期,尚有未弥补的亏损5万元。

2010年亏损额:2011-2015年为弥补期,56万元的亏损额全部弥补。

2.筹办期亏损问题

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计算为损益年度。

【提示】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结合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广宣费)

3.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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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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