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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
1.收入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收入一般是货币形式。
除现金外,纳税人的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所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费用扣除的方法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1)对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和定率扣除的办法;
(2)对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涉及生产、经营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
(3)对财产租赁所得,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法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以下公益性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向从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2)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4)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5)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6)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7)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等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助性的捐赠;
(8)向地震灾区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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