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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2020-07-31 13: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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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计算
公式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计税基本规定同企业所得税,但有差别,现主要介绍差别。
  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4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
  工资 职工 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业主 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60000元/年
  保险费 五险一金 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职工 从业人员的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 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保险 1.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准予扣除。
  研发
费用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捐赠 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计税
方式
按年计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查账征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扣除项目 工资
福利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5000元/月即60000元/年
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折旧 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广告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准备金 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核定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提示】1.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50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2.无论是查账征收的,还是核定征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法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经营所得,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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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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