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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息、红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征税方法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规定
(1)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①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②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2)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规定月份数×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计税价格=每股价格×获得股份数,或根据持股比例换算。
3.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髙新技术企业(未上市或未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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