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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关于无住所个人所得税款计算

2020-07-31 15:11:55  

我们的努力要有方向,要知道针对哪里!随着2020年税务师考试报名的开始,相信很多小伙伴都在复习了。复习效率不高怎么办?2020年税务师考试知识点内容覆盖广怎么办?中公税务师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关于无住所个人所得税款计算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居住时间
(高管人员
除外)
境内所得
(境内工作期间)
境外所得
(境外工作期间)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 应税 免税 不征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提示】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累计居住超过90日但不满183年 应税 不征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 应税 免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后,不符合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

【提示】小结

居住时间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不满183天 (1)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天 免税 ×高管交 ×
  (2)90—183天之内 ×高管交 ×
满183天 (3)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 免税(备案)
  (4)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

2.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贴的政策

情形 税收政策
符合居民条件外籍个人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022年1月1日起 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免税津贴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2)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
  (3)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

3.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1)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2)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上述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3)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4)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税法规定的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4.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

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以下称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

①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内或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的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内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内常设机构负担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可不纳入综合所得,在取得当月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并预扣预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时,该个人取得的已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所得不纳入年度综合所得,单独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及补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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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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