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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基本范围
①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具体计算
①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境外收入总额-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
【提示1】
a.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境内,都应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b.在汇总境外应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提示2】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以下称为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具体情形如下:
情形1: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总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情形2: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5年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②居民企业来自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其应税所得=该项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
对象 | 收入确认时间 |
股息、红利 | 利润分配决定日期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 | 合同约定应付款日期 |
【提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3)可扣除成本费用的确认
①股息、红利,应对应调整扣除与境外投资业务有关的项目研究、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
②利息,应对应调整扣除为取得该项利息而发生的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相关费用。
③租金,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其融资成本;属于经营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租赁物相应的折旧或折耗。
④特许权使用费,应对应调整扣除提供特许使用的资产的研发、摊销等费用。
⑤财产转让,应对应调整扣除被转让财产的成本净值和相关费用。
【提示】共同支出的分摊
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具体分摊比例按以下类别确认:
①资产比例
②收入比例
③员工工资支出比例
④其他合理比例
(4)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确认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及其税额抵免年度
①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②企业收到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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