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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情报交换的种类与范围
1.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
2.情报交换的范围。除缔约国双方另有规定外,情报交换的范围一般为:
(1)国家范围应仅限于与我国正式签订含有情报交换条款的税收协定并生效执行的国家。
(2)税种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种,主要为具有所得(和财产)性质的税种。
(3)人的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4)地域范围应仅限于缔约国双方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区域。
我国从缔约国主管当局获取的税收情报可以作为税收执法行为的依据,并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出示。税收情报在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时,税务机关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法庭申请不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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