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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新增)
(一)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二)基本定义
1.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提示1】下列机构属于规定的金融机构:(1)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2)证券公司;(3)期货公司;(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5)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6)信托公司;(7)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提示2】下列机构不属于规定的金融机构:(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财务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消费金融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7)证券登记结算机构;(8)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
2.金融资产:包括证券、合伙权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险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资产的权益,前述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者期权。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商品或者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
3.非居民: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
4.账户持有人:指由金融机构登记或者确认为账户所有者的个人或者机构,不包括代理人、名义持有人、授权签字人等为他人利益而持有账户的个人或者机构。
5.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提示1】金融账户包括存量账户和新开账户,存量个人账户和存量机构账户(2017年6月30日),其中,存量个人账户包括低净值账户和高净值账户,低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相当于一百万美元(简称“一百万美元”,下同)的账户,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账户。
【提示2】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
(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可以产生本款第一项所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
【提示3】下列非金融机构不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1)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2)政府机构或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
(3)仅为了持有非金融机构股权或者向其提供融资和服务而设立的控股公司;
(4)成立时间不足二十四个月且尚未开展业务的企业;
(5)正处于资产清算或者重组过程中的企业;
(6)仅与本集团(该集团内机构均为非金融机构)内关联机构开展融资或者对冲交易的企业;
(7)非营利组织。
(三)个人账户尽职调查
(1)个人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账户持有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以下简称“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金融机构通过本机构电子渠道接收个人账户开户申请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电子声明文件。
【提示】个人代理他人开立金融账户以及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金融账户时,经账户持有人书面授权后可由代理人签署声明文件。
(2)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开户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确认填写信息是否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金融机构认为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解释。不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释的,不得开立账户。
(3)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开个人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有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可靠的,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账户持有人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90日内未能提供声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四)无需开展尽职调查的账户:
类型 | 条件(同时符合) |
退休金账户 | 1.受政府监管;2.享受税收优惠;3.向税务机关申报账户相关信息;4.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等条件时才可取款;5.每年缴款不超过5万美元,或者终身缴款不超过100万美元。 |
社会保障类账户 | 1.受政府监管;2.享受税收优惠;3.取款应当与账户设立的目的相关,包括医疗等;4.每年缴款不超过5万美元。 |
定期人寿保险合同 | 1.在合同存续期内或者在被保险人年满90岁之前(以较短者为准),至少按年度支付保费,且保费不随时间递减;2.在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任何人均无法获取保险价值;3.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付金额(不包括死亡抚恤金)在扣除合同存续期间相关支出后,不得超过为该合同累计支付的保费总额;4.合同不得通过有价方式转让。 |
为特殊事项开立的账户 | 1.法院裁定或者判决;2.不动产或者动产的销售、交易或者租赁;3.不动产抵押贷款情况下,预留部分款项便于支付与不动产相关的税款或者保险;4.专为支付税款。 |
存款账户 | 1.因信用卡超额还款或者其他还款而形成,且超额款项不会立即返还账户持有人;2.禁止账户持有人超额还款5万美元以上,或者账户持有人超额还款5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应当在60日内返还账户持有人。 |
上一公历年度余额不超过一千美元的休眠账户(不包括年金合同) | 1.过去三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发起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交易;2.过去六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与金融机构沟通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事宜;3.对于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在过去六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与金融机构沟通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事宜。 |
其他账户 | 1.由我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持有的账户;由军人(武装警察)持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开立的账户。2.政策性银行为执行政府决定开立的账户。3.保险公司之间的补偿再保险合同。 |
(五)其他合规要求
1.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将新开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适用于存量账户。
2.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但相关责任仍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基金、信托等属于投资机构的,可以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工作。
3.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账户持有人信息变化监控机制,包括要求账户持有人在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变化之日起30天内告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账户持有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90天内或者本年度12月31日前根据有关尽职调查程序重新识别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
4.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保存期限为自报送期末起至少5年。相关资料可以以电子形式保存,但应当确保能够按照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提供纸质版本。
5.金融机构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理注册登记,并且于每年5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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