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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房产税减免税特殊规定

2020-08-06 14: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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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税特殊规定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5.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8.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9.对于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1.铁道部(铁总)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比照)。

12.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3.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14.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5.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自转制注册之日(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6.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7.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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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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