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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2020-08-11 11:04:41  

我们的努力要有方向,要知道针对哪里!随着2020年税务师考试报名的开始,相信很多小伙伴都在复习了。复习效率不高怎么办?2020年税务师考试知识点内容覆盖广怎么办?中公税务师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提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提示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提示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提示3】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提示】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场所,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机等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提示】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地等占地的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提示】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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