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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关联方借款利息处理
关联方借款利息处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①金融企业(5:1)②其他企业(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解释】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两条红线”:
1.利率红线,防止高利贷,同期银贷款利率制约;
2.债资比例红线,防资本弱化。
【案例】企业借款一年,本金5000万,自有融资2000万,银行利率5%,关联方实际利率8%。
【例题·单选题】某市一居民企业12月31日归还关联企业一年期借款本金l200万元,另支付利息费用90万元(注:关联企业对该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480万元)。同期该企业向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借款期1年,利息58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关联企业利息费用调整金额是( )万元。
A.26.42
B.34.32
C.45.65
D.18
【答案】B
【解析】企业利息费用调整金额=90-480×2(法定比)×5.8%=34.32(万元)。
【解释】关联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特例:
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2.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解释】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处理
(5)投资未到位的利息支出税务处理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本弱化)
2013年税务代理实务综合题
1.某市影视城系2012年3月新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主营影视作品放映业务。
“实收资本”金额为300万元。经查询公司章程,影视城注册资金计划分二次投入,分别于2012年3月1日投入300万元和2012年4月1日投入200万元,首次投入的注册资金于2012年3月1日如期到位,而第二次注册资金因故一直未到位。“财务费用”:4月1日以年利率8%取得银行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全年支付贷款利息42万元;日常结算费用8万元。
企业向银行借款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200万元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向银行贷款700万元的利息,只能在税前扣除500万元对应的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700-200)×8%×9/12=30(万元)。日常结算费用8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
所得税前需要调增=42-30=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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