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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税法二》考点: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2018-08-20 18:43:58  
欢迎同学们来到中公会计税务师小黑板栏目!距2018年税务师考试已时日无多,同学们要打起精神向“钱”看,撸起袖子加油干了,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花“福”蝶还有“福”蝶效应,每天学些考试知识点,遇到考试,就不怕不怕啦!!加油哦,未来的税务师们!献给各位一篇2018税务师《税法一》考点,希望大家喜欢!!

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1. 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经理、监事等其他管理人员)的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债务人的债务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解释】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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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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