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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税法二》考点:劳务报酬所得

2018-09-07 18:23:32  
欢迎同学们来到中公会计税务师小黑板栏目!距2018年税务师考试已时日无多,同学们要打起精神向“钱”看,撸起袖子加油干了,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花“福”蝶还有“福”蝶效应,每天学些考试知识点,遇到考试,就不怕不怕啦!!加油哦,未来的税务师们!献给各位一篇2018税务师《税法二》考点,希望大家喜欢!!

 

劳务报酬所得

独立性劳务所得;非雇佣关系所得。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可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①内部董事也称执行董事,主要指担任董事的本公司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

②外部董事亦称外聘董事,指不是本公司职工的董事,包括不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外股东和非股东的专家、学者等。

【解释】内部董事,其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报酬是“工资、薪金所得”。外部董事,其取得的董事费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应依法缴税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上述营销业绩奖励的对象是非雇员的,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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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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