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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税法二》考点:税收优惠

2018-09-18 18:16:05  
欢迎同学们来到中公会计税务师小黑板栏目!距2018年税务师考试已时日无多,同学们要打起精神向“钱”看,撸起袖子加油干了,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花“福”蝶还有“福”蝶效应,每天学些考试知识点,遇到考试,就不怕不怕啦!!加油哦,未来的税务师们!献给各位一篇2018税务师《税法二》考点,希望大家喜欢!!

 

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注释:20%是起征点,19.99%都不纳税,20.01%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土地增值税一般减免税规定: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三)个人销售住房: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销售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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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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