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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税法二》考点: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018-09-18 19:53:52  
欢迎同学们来到中公会计税务师小黑板栏目!距2018年税务师考试已时日无多,同学们要打起精神向“钱”看,撸起袖子加油干了,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花“福”蝶还有“福”蝶效应,每天学些考试知识点,遇到考试,就不怕不怕啦!!加油哦,未来的税务师们!献给各位一篇2018税务师《税法二》考点,希望大家喜欢!!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的金额,也就是各自提供货物额之和。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

①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

②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

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6)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国内货物联运:

①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金额,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

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金额,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国际货运:

①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以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②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以运费金额为依据计算缴纳印花税。

(7)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A-D:不重复贴花。E:实质课税。

A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贴一次。

B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C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D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E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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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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