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人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人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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