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制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综合所得税制”,其征税所得为个人全年各项所得的总额,减除法定宽免额和扣除之后的净所得,依据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采用这类所得税制的国家有美国、比利时、加拿大、意大利、墨西哥、挪威、德国和法国等。第二种是“分类所得税制”,其特点是对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个人所得项目,规定不同的税率,采用源泉控制征收方法。通常对勤劳所得征税轻,而对投资所得征税相对适中。英国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较为典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也采用这种征税制度。第三种是“混合所得税制”,它融合了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所得税制的长处:一方面,列举特定的个人所得项目,制定专门的税率和征税办法,以便于源泉扣缴和对不同性质的收人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另一方面,对个人取得的不同来源的所得则要综合计税,体现量能负担原则。采用这种税制的有日本、韩国等,我国原来开征的个人收人调节税亦属此类。
由于各国税法对个人收人的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的规定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在一些国家的差异较大。但总的来看,作为扣除项目的必要费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个人为取得收人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如差旅费、利息支出、维修费、灾害保险费等;另一类是生计费用,主要包括基本生活费、赡养费、教育支出、医疗费、人寿保险、退休金,以及对贫困亲戚的资助等。以上费用的扣除形式可以有多种,如据实扣除、限额扣除或限率扣除、定额扣除,以及限额内由自己负担、超限额部分允许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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