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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师考试《税法二》 基础知识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019-01-21 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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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 = (季初值 + 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征收管理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34号)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3.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①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5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5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5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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