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税务师
 

2019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点: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2019-03-12 16:01:06  
(点击图片查看更多)

自2008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相关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3.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二)企业应就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1.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3.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上述第2项的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4.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5.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三)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I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己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

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四)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x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五)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木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自2010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规定,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石油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六)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七)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x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据以计算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2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八)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九)属于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1.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上述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2.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己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上述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十)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企业取得上款以外的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应在该项境外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计算抵免。

(十一)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地面额

(十二)上述所称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十三)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国内有关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2019年税务师考试备考已开启,如果独自学习有困难的话,可以选择中公的面授或者网校,我们有优质的教学资源,可以为大家的税务师学习提供很大的帮助,可以让考生在短期内更加理解教材内容,从而提高备考的效率。2019年税务师全新课程全新上线,考点考情全掌握,助你加速成为税务师!更多资料,可进QQ交流群或关注税务师微信公众号。

                           

税务师考试QQ交流群                        税务师微信公众号

编辑推荐:

2019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试重难点

2019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重难点

2019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全章节知识点汇总

来源: 中公会计

上一篇 2019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点: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下一篇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每日精学: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税务师交流群
扫描二维码 进群和大家一起备考学习,领取2021年税务师备考资料《备考手册.pdf》 等学习资料

2021年税务师
备考资料包快捷领取通道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QQ扫码
加2021年税务师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备考资料包并通知考试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