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按本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中非居民企业计算方法计算税款。
2.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企业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人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
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3.税务机关在追缴该企业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企业。
4.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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