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或者应扣未扣税款,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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