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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点:关联申报管理

2019-03-14 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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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按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待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X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X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上述第1~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上述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三)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上述第(二)条第1~5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四)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人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六)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七)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实施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

(八)企业虽不属于上述第(五)条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1.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2.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己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3.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己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九)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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