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定价的一种事先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包括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六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有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1.税务机关和企业在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
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附送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附送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4)企业最近3~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6)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7)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8)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9)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10)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I1)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2)企业关于不存在本条第(三)项所列举情形的说明;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还应当包括:
(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
(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4)预备会谈阶段税务机关和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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