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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五)应税所得

2019-03-25 18: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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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

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2.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3.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4.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5.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6.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7.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8.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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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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