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作为征税对象的个人所得,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个人所得,仅限于每年经常、反复发生的所得。广义的个人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各种方式所获得的一切利益,而不论这种利益是偶然的,还是临时的,是货币、有价证券,还是实物。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大多以广义解释的个人所得概念为基础。基于这种理解,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将个人的各种所得分为毛所得和净所得、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经常所得和偶然所得、自由支配所得和非自由支配所得、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等。
在改革开放前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对个人所得不征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来华工作、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日益增多。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际惯例,于1980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征个人所得税,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人调节税暂行条例》。这样,我国对个人所得的征税制度就形成了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人调节税三税并存的格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后:为了统一、规范和完善对个人所得的课税制度,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三部针对个人所得课税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合并的基础上,于1993年10月31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之后,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8月30日、2005年10月27日,2007年6月29日,2007年12月29日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四次修订,国务院相应地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两次修订;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再次进行了修订,国务院相应地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并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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