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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2019-03-27 15: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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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具体规定有: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原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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