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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点: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一)住所标准

2019-04-01 15: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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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泛指取得所得的自然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的情况比较复杂。一个自然人在一国有无住所、是否居住、居住多长时间,情况各异。根据什么样的标准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和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涉及纳税人身份尤其是居民纳税人身份如何确定的问题。对此,各国的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有所不同。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住所标准

住所通常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由于公民实际的生活和活动场所很多,因此,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也就是以公民本人户口簿登记的住址为住所,我国的公民一人只有一个住所。一般情况下,公民的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但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经常居住地可能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民法通则》上规定的住所,通常是指永久性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经常性居住地则属于习惯性住所,它与永久性住所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是不一致的。根据这种情况,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所标准实际是习惯性住所标准。采用这一标准,就把中、外籍人员,以及港、澳、台同胞与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区别开来。

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税收上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例如,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当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之后,则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那么,即使该人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仍应将其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所以,《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住所”,其概念与通常所说的住所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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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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