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泛指取得所得的自然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的情况比较复杂。一个自然人在一国有无住所、是否居住、居住多长时间,情况各异。根据什么样的标准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和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涉及纳税人身份尤其是居民纳税人身份如何确定的问题。对此,各国的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有所不同。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三)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根据两个判定标准确定为中国居民的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为了便于人员的国际交流,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全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个人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问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纳税。
2.对于居住满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谓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中报纳税,如某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计算5年期限。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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