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用品,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 《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等规定;
4.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 166号)“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