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规定:
1. 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 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财政部 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p (财税〔2010〕110 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插合同约定的效益 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2.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
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 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 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3. 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 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 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 (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4. 节能服务企业、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和合同能源管理 〔2010〕11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条件。
5.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裁益分享型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