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举行核算并按实际 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漆照固定资产或无 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1)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可纳税所得额不低 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
(2)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计销售(营业) 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忆均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70%。